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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做广告只收钱不交税?“星”们拿多少钱(下)
作者:佚名 日期:2002-3-20 字体:[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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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规定是,任何人为企业做广告之所得,在《个人所得税法》上都归属于劳动报酬所得,该法规定对劳动报酬畸高的要加征税收。《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对“劳动报酬畸高”的规定是:个人一次取得劳动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的。对“劳动报酬畸高”的征收标准为: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5万元的部分,依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税法允许代缴,也可以本人直接到税务部门缴纳。也就是说,个人所得税虽然是税收部门针对个人的,要求个人按时到税务部门申报,但如果纳税人与广告商有协议,由广告商代缴,就完全可以拿协议到税务部门申报,表明已经缴纳。目前缴纳人的纳税事务由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税务部门管理,纳税人一般按照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或演出地申报。
有人提出,能不能禁止“代缴”呢?
如果禁止“代缴”,联想公司将“A+S”的总数支付给章子怡,而让她自己去税务部门缴纳应缴的税款“S”,这样一来,虽然章子怡的广告身价上了一个台阶,但企业并没有多付一份钱,而章子怡却会真正体会一个纳税人尽义务的滋味!明星们的纳税意识将从此得以培养和强化,这才起码从形式上体现出一种公平!但税法专家、北京大学刘剑文教授认为,由谁缴纳不是问题,也并不就由此断定明星没有纳税意识。而是要注意其中有无猫腻。他说,根据税收相关法规,他们的这种行为确实允许,行内人士称为“源泉扣税”。但是如何证明广告商代缴的是足额交纳是关键问题,如合同中条款与实际支付是否确实一致,他们有否通过分散支付的方法逃避加成征收。也就是说,通过广告商代缴,完全可以作为形象代言人逃税的手段。
倪萍要自己到税务局缴税
记者到北京海淀区地税局采访的日子是1月8号,办公室的小金很遗憾地说:“你们如果昨天来,就会看到许多熟悉的面孔。”因为每月7日,是税务局给“三高人员”规定的纳税、缴税的日子。这些面孔中就有赵忠祥、倪萍。
国家级的八大演出团体都集中在海淀区,有“总政”、“海政”、“空政”、“二炮”、“战友”、“军艺”等,还有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可谓明星群集。海淀区地税局从组建开始,就单独成立了个人所得税科,同时,从1995年开始对“三高人员”进行个人所得税单独建档管理。他们把“三高人员”定位为高收入、高职务、高知名度人员,其中某些演艺人员属于高收入人员。
海淀区地税局组建头一年,就把赵忠祥、倪萍纳入进来,向他们的单位发函,通知他们到税务局开会,告知他们的个人所得税必须本人亲自每月7日到税务局申报个人收入和完税情况,包括各个演出及广告等其他收入。但后来因为演艺人员经常到外地演出,不一定能按时来,他们提出希望能延长申报时间。税务局经考虑后允许他们一个季度来一次,并变通了办法:如果他们因在外地演出时间较长,自己实在来不了可以委托代理人,但是必须有委托书。
海淀区地税局确定的“三高人员”从1995年的108人到现在一共有了270多人,从运行情况看,效果非常明显。如果纳税人一直是按时准确申报,两、三年后就不让其参与单独缴纳的队伍了,而是归入其单位代扣代缴。现在海淀区地税局根据现实行业的特点,又扩大了“三高人员”的行业范围,把律师、经纪人、影评人等,纳入视线。有的明星认为收入是隐私,不愿在单位申报,地税局同意他们直接到税务部门申报。
至于赵忠祥、倪萍等名人的纳税情况究竟多少,有关税务官员称,因为从税收情况可以推算出个人的收入,这属于个人隐私,不便披露。
北京朝阳区则把那英、田震、刘晓庆归入重点纳税的95人中,对他们建立单独的档案管理。其他部分省市也用了这种方式,还经常互相学习经验。这种交流方式正好给双方提供了机会,可以互相了解到自己辖区内的明星是否有在外地演出、做广告等赢利性活动,有无完税,以弥补漏洞。
税务局也有难言之隐
尽管工作一直在进行,但是税务官员表示不敢说管理很完善,什么漏洞都没有。比如海淀区地税局全局共400多干部,再包括管理人员,实际一线人员也就300多人,而海淀区有6、7万企业,个人数量就更多,相对管理难度大,难免会有偷漏税情况发生。他们举例说,前年,他们在电视上看到某个演员做的广告,认为他应该是海淀区管理的范围,但他并没有来申报纳税情况。税务局就发信让他到税务局说明情况,然后面对面询问,是否已经申报,在哪里申报的。
我国法律对纳税人偷漏税的行为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做了严密的规定。《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报送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按照有关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外,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金”。“纳税人欠缴应纳税额,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外,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欠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金。”
但是发现偷税、漏税并采取相应措施是税务机关面对的难题。因为发现情况后需要出具掌握的证据来处罚。而证据偏偏不好收集。近期,某演员主演某部电视剧而没有到税务部门申报,税务人员费了很多周折,询问了很多单位、个人,都没有搞清这部电视剧的片商是谁。
尽管每年税务总局都给各分局分配任务,尽管各分局每年要在几个行业内抽查、对具体个人进行检查,密切关注演出、广告等,另外还有许多的群众举报,这种日常的工作已经让税务人员应接不暇,但漏洞依然存在,有资料表明,我国个人所得税主动申报纳税率还不足10%。
赵副局长根据自己的亲身体会,对解决这个问题提了个建议:建立信用制,取消现金交易。所有交易全部用卡进行,再跟银行联网,不明收入立刻就知道,然后要求当事人告知来源,否则解决不了根本问题。她还建议税务总局应该建立信息交互网,把全国各地区一级级联系起来,从而避免偷漏税情况的发生。
将来税务部门如何健全自己的管理机制,税法如何修改,那属于后话,而老百姓目前关心的是如何让“调节高收入者”的措施真正落到实处,让普通百姓“自己喝粥也纳税,明星吃肉不花钱”的抱怨逐渐消逝。